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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来源:球迷网斯诺克直播网    发布时间:2024-07-23 18:26:17

  (二)执法机构设置:就业促进科、人力资源规划发展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管理科、劳动关系科、养老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市社会保险中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三)办公地址:市人社局业务楼(南湖西路99号)、市社会保险中心(克拉玛依东路5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北艺公园街355号)

  (一)行政执法监督证:陆鸿雁、李治国、毕静、仇瑞华、嘎尔曼、艾斯克尔·买苏木、何金海。

  (三)法制审核人员:陆鸿雁、李治国、毕静、仇瑞华、嘎尔曼、艾斯克尔·买苏木、何金海。

  权责事项共102项,其中行政处罚83项、行政检查15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详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3.安排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2.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决定;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3.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1.接到举报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企业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4.立案后,需安排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做出详细的调查,并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5.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6.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二)执法机构设置:就业促进科、人力资源规划发展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劳动关系科、养老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市社会保险中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三)办公地址:市人社局业务楼(南湖西路99号)、市社会保险中心(克拉玛依东路5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北艺公园街355号)

  (一)行政执法监督证:陆鸿雁、李治国、毕静、仇瑞华、嘎尔曼、艾斯克尔·买苏木、何金海。

  (三)法制审核人员:陆鸿雁、李治国、毕静、仇瑞华、嘎尔曼、艾斯克尔·买苏木、何金海。

  权责事项共102项,其中行政处罚83项、行政检查15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详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3.安排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2.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决定;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3.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1.接到举报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4.立案后,需安排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并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5.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能延续30个工作日;

  6.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