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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关于乌鲁木齐市塑料编织总厂、杜钢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4〕第100号

来源:球迷网斯诺克直播网    发布时间:2024-08-09 00:03:09

  本委受理李勇诉你单位关于养老金损失、暖气费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

  沙劳人仲字〔2024〕第10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1、关于养老金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企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塑编厂未按照生效仲裁裁决书的裁定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故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养老金损失,申请人主张养老金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金额按照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养老待遇支付科测算为准即:申请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养老金损失合计为166638元(4407元×12个月+4634元×12个月+4845.5元×12个月);2、关于取暖费问题。本案中,因塑编厂未报销申请人2021年度至2023年度采暖费,故按照新财文字〔1997〕262号《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主张取暖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因申请人主张的三年取暖费合计金额3047.55元未超过法定报销标准,本委对此予以确认。另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企业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本案塑编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上述规定,第二被申请人杜钢钉作为其出资人应当一同承担申请人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综上,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66638元;二、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取暖费3047.55元(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10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受理李勇诉你单位关于养老金损失、暖气费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100号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10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1、关于养老金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企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塑编厂未按照生效仲裁裁决书的裁定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故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养老金损失,申请人主张养老金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金额按照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养老待遇支付科测算为准即:申请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养老金损失合计为166638元(4407元×12个月+4634元×12个月+4845.5元×12个月);2、关于取暖费问题。本案中,因塑编厂未报销申请人2021年度至2023年度采暖费,故按照新财文字〔1997〕262号《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主张取暖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因申请人主张的三年取暖费合计金额3047.55元未超过法定报销标准,本委对此予以确认。另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企业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本案塑编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上述规定,第二被申请人杜钢钉作为其出资人应当一同承担申请人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综上,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66638元;二、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取暖费3047.55元(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10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